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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网时刻新闻5月4日讯(通讯员 陈定波)5月4日,株洲石峰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,该院执行局通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措施,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,为株洲某机电公司(下称“机电公司”)追回了一笔12年前的货款。
2011年4月,株洲某机电公司(下称“机电公司”)与重庆某设备公司(下称“设备公司”)签订《货物销售合同》,合同约定机电公司向设备公司出售机电产品,合同金额50000元。合同签订后,机电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,但设备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,余款100000元一直未付。机电多次发函催收未果,于2022年6月诉至石峰区法院,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。设备公司未按判决履行,机电公司于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执行立案后,执行法官向设备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,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,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,执行法官依法对设备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。2023年4月,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因公司被限制消费而无法购买机票,主动联系机电公司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款项,机电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设备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,案件顺利执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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